更新时间:2018-07-20 09:56作者:才子老师
(六)民政部门负责依法登记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协助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行业协会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
(二)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三)负责业主委员会备案;
(四)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五)采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调查业主满意度;
(六)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项目的移交;
(七)按照本条例规定代管相关档案资料、印章及财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活动。
第七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投诉、举报,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业主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经依法仲裁或者诉讼确认后,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义务的违约业主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者申请征信机构将业主违约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第七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持有百分之二十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出集体罢免业主委员会的,由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有关事项或者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有异议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诉。
第七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未按照要求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承接查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