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0 09:56作者:李天扬老师
(三)指导和监督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四)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和监督管理;
(五)组织开展前期物业的承接查验;
(六)组织物业管理相关培训;
(七)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协会开展物业管理工作;
(八)负责协调处理物业管理重大投诉案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二)开展物业服务质量检查、评定;
(三)负责新建住宅物业交付使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以及物业承接查验备案;
(四)负责监督建设单位履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和物业保修金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事权范围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和监督管理;
(六)负责装饰装修企业的监督管理;
(七)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八)征集、核查和监管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并接受查询;
(九)建立相关物业管理档案;
(十)定期培训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和业主委员会委员;
(十一)监管本辖区内物业服务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下列工作: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协调处理因配套设施未完善而产生的矛盾纠纷;
(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建设、违规装修、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损坏绿地、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监督检查价格公示、查处违规收费行为;
(四)经济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电力、通讯等专业经营单位相关设施设备及管线进行维修、更新、养护和管理,协调处理因电力、通讯引起的矛盾纠纷;
(五)公安机关负责监管监控安防,管理犬只饲养,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对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和标明消防车通道,依法查处占用消防车通道、毁坏消防设施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