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0 09:56作者:李一老师
第五十六条 分期开发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其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可以分别划定物业管理区域。
第五十七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或者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及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确需改变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还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
第五十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无防水设计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
(二)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三)占用或者损坏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
(四)违反规定停放机动车辆,妨碍行人和其他机动车辆正常通行;
(五)损坏建筑物承重结构,侵占公共绿地,违法搭建建(构)筑物,开挖、扩建地下室;
(六)违反规划或者市容标准安装防护窗、雨棚、空调外机、排烟管道等;
(七)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八)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性物品;
(九)损坏或者擅自停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妨碍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十)擅自在建(构)筑物上悬挂、张贴、涂写、刻画;
(十一)超过规定标准排放噪声;
(十二)高空抛物;
(十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并向相关部门和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可以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和举报,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可以按照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的决定,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相关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至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