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0 09:55作者:王新老师
2018年自贡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贡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贡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遵循业主自治、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会治理体系,制定和落实现代物业服务业扶持政策。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县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卫生计生、环境保护、城乡管理执法、人防、质监、工商、邮政管理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服务和监督工作。
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投诉、举报受理方式,按照职能分工履行职责,及时受理业主和相关单位的投诉、举报,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和监事委员会选举与换届;
(二)指导和督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监事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处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
(四)协调和督促物业服务企业的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