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0 09:55作者:王新老师
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公共收益的使用管理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管理规约中约定。
业主大会成立后,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公共收益具体使用管理办法并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
经业主大会决定,公共收益可由物业服务企业代管或者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管理经营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支付管理报酬。公共收益应当专户存储,单独列账。公共收益中应当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部分,按年度交存。
在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半年公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收益情况。
第六十二条 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
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立、管理、使用,应当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推进监管工作信息化,主动公开资金监管相关信息。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章 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
第六十三条 对配套设施设备不全的旧住宅小区,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旧住宅小区综合改造和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旧住宅小区的综合改造。
第六十四条 旧住宅小区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可以通过业主自筹、引入社会资本等多种方式新建、改建小区停车配套设施。改造方案须经规划、公安交警、消防部门予以确认。
第六十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旧住宅小区长效管理机制。
改造后仍不具备引入专业物业服务条件的,在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下自行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下列处罚,并录入企业信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