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9 09:55作者:王华老师
第五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工作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业主大会会议的选票、表决票、书面委托书、电子投票记录及会议记录;
(二)业主委员会选票、表决票及会议记录;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
(五)业主委员会备案资料;
(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和使用账目;
(七)业主及业主代表的名册;
(八)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五十八条 新建住宅物业应当实行前期物业管理。预售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在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应当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的规定,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现售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在物业权属初始登记前完成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工作。连续3次公开招标的投标人均少于3个或者总建筑面积不超过50000平方米的住宅物业,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分期开发的住宅物业,应以物业管理区域的总规划范围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不得分期招标。
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公告发布10日前,提交以下资料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招标备案:
(一)《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备案申报表》;
(二)物业管理区域备案回执;
(三)新建住宅(不含别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文件(前期物业服务收费超出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的需提供);
(四)拟发布的招标公告;
(五)招标文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到报送备案的资料后,按照本细则第十条规定办理。
第六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凭《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备案回执》在中山市主要媒体发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公告。实施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应当遵守《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