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9 09:55作者:才子老师
职务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交回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协助移交。
第五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6个月前,应当组织换届筹备小组,成员包括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代表、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业主委员会成员、业主代表,由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担任召集人或推荐召集人人选。筹备小组负责换届具体工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不得继续履行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7日内,将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不按时移交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申请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督促其移交;经督促仍不移交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协助移交。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仍未成立的,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移交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代管。
业主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换届选举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换届选举,并通告全体业主;逾期仍不组织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代表、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业主代表同共组成筹备组,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五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或者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但未能及时换届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按照以下规定由相应机构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并及时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一)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对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前的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机构有规定的,按照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
(二)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没有规定,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履行上述职责。
第五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或者换届,业主委员会或者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应按照本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办理备案变更,并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