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7 09:57作者:三水老师
(二)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
(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五)承接查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及开办费购置的固定资产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开发建设单位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时,双方应当就以下内容进行现场查验: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规划、消防、环保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已安装独立计量表具;
(三)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
(四)道路、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五)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电子监控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
(六)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四条 物业管理用房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发建设单位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物业服务用房进行产权登记备案。
住宅建设工程项目交付使用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合同的约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网络、有线电视、邮政、消防,以及道路、园林绿化、垃圾转运、安全监控等共用设施设备及独立的计量器具,并在物业承接查验后30日内,持有关材料向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备案材料。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三十五条 业主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并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娄底中心城区物业小区业主选聘具有二级以上资质(包括二级)的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