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7 09:57作者:李一老师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一)筹备组出具并由组长签字的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报告;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业主大会决议;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及其产权证明、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3—5年,可连选连任。有关任期、候补、空缺、资格终止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资格自动终止:
(一)任职期限届满的;
(二)不再具备业主身份的;
(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法履行委员职责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应当移交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移交,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做好移交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具备条件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经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等组成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业主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一半,并由街道办事处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
第二十三条 实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专业经营单位和住建、公安、城管、规划、物价、质监、消防、房地产等部门参加。联席会议主要协调下列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