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7 09:57作者:王新老师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根据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配置、建筑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新建物业,包括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拥有共同的配套设施设备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超过物业总建筑面积50%以上的;
(二)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30%以上的。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物业总建筑面积50%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所需的文件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主名册;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 筹备首次业主大会需要由小区10%以上业主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开发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为前期物业管理和首次业主大会的召开提供业主相关资料,为筹备组开展工作提供条件并予以配合协助。鼓励开发建设单位为首次业主大会的召开提供必要的经费。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