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7 09:56作者:三水老师
第十九条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明确委托权限、期限和内容。
业主可以按栋、单元或者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代表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以前,对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业主的意见;需要投票表决的,表决票应当经业主本人签字后,委托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
第四章 小区公共设施及公共秩序管理
第二十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和破坏房屋外貌等违反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占用、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移动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等违反房屋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违反规划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随意倾倒垃圾、杂物等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规定的行为;
(五)堆放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等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
(六)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七)赌博、利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八)侵占、损坏楼道、绿地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九)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有前款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报告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物业造成损坏的,由行为人恢复原状或依法赔偿。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或场地。供水、供电、供气等经营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首先通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完工后应及时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因发生水、电、气事故,确需实施抢修的,供水、供电、供气等经营单位可先实施抢修,完工后应及时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封闭阳台以及安装空调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棚等设施的,应当遵守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保持物业的整洁、美观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