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7 09:56作者:三水老师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六)不妨碍其他业主、使用人对物业的合法使用,对毗邻物业所需的维修予以配合、协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物业的合法买受人尚未办理权属登记,但已实际占有使用的,享有本办法规定的业主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二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共同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
(一)交付使用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
(二)首次交付使用的物业专有部分面积已满2年且交付使用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30%以上。
业主总人数不足20人,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可以对物业管理区域实施自行管理,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实行自行管理的,全体业主应当通过管理规约就管理事项、管理实施方式、管理责任的承担方式等事项共同作出约定。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占业主总人数10%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请求之日起60日内,组织、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鹤城区物业管理机构应当监督、指导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建设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业主代表协商组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任筹备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