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7 09:56作者:才子老师
怀化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物业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怀化城区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鹤城区人民政府应设立相应的物业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公安、物价、环保、公用事业、消防、工商、人防、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四条 鹤城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物业服务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做好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第五条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制定行业行为规范,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各级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各相关部门依法开展工作。
第二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六条 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用于客服接待、项目资料保存、工具物料存放、值班备勤、业主委员会办公等事项。物业管理用房应当在项目规划报批时明确位置和面积并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应当在初始登记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费用由开发企业负责。
第七条 物业管理用房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配置:
(一)建筑面积按照不少于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2‰的比例配置,最少不低于5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