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7 09:52作者:王新老师
业主委员会是否实行差额选举以及实行差额选举的差额比例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
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未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且得票数达到法定票数的候选人,可以按照得票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并在业主委员会委员出缺时依次递补。候补委员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但最多不得超过业主委员会委员总数的百分之五十。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报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及其他应提供的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对业主委员会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工作经费可以由业主分摊,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工作经费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四章 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服务业务。?
外地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应当持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件向物业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绿化、环境卫生的管理和维护;
(三)车辆停放管理;?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安全防范、应急救助的协助和维护;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对禁止行为的告知、劝阻和报告义务;
(六)物业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方案的制定及费用的账务管理;
(七)物业服务档案和物业档案资料的保管;
(八)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委托的其他物业服务事项。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具有以下权利:
(一)独立经营;
(二)依照物业服务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并提取酬金;
(三)制止违反物业管理制度、管理规约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