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7 09:42作者:李一老师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对其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投标人少于3个,或物业管理面积规模较小(住宅5000平方米以下、非住宅2000平方米以下)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协议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具体实施按《邵阳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执行。
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应结合前期物业管理项目的实际,参照建设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书。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预售物业之前,应当结合所建物业的实际,参照建设部《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的内容,制定出业主临时公约。业主临时公约应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