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3)
更新时间:2018-07-17 09:42作者:李一老师
业主大会自成立之日起20日内,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有效投票权数的确定,由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的议事规则中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临时会议和定期会议。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或者经物业管理区域内拥有30%以上物业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在接到提议后15天内应当就提议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的定期会议一般为一年一次,也可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召开业主大会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1/2以上持有投票权的业主参加。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以出席业主大会的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的2/3以上通过。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证明。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的决定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㈠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㈡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㈢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㈣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㈤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业主委员会成员为7—9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5—7名。业主委员会成员任期五年,期间因特殊原因,可通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定增补。主任、副主任从业主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㈠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㈡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㈢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㈣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业主公信力;
㈤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和业主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及委员的工作津贴,由全体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共同承担,承担的比例由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