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6 09:55作者:王新老师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依法不予支持。
第五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的,业主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
第五十五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相关资金。
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要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服务费的,依法不予支持。
第五十六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
业主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建设单位以及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等单位和个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七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建设单位之间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和解;不能协商和解的,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相关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十八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以及本细则的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第五十九条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等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以及本细则规定的,依照相关责任条款进行处理;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等有关民事方面协议约定的,依照《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