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3 09:46作者:王新老师
筹备组由九人以上单数组成,由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和镇(街道)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筹备组组长由镇(街道)政府代表担任。
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镇(街道)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按照推荐票数多少产生,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二)有事业心、公益心和必要的工作时间。
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提出,经镇(街道)政府调查属实且具备合法理由的,可以撤销该筹备组成员资格,并予以公告,同时根据筹备组成员产生办法进行增补。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书面公告。
第三十五条 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认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四)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确定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
(六)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对前款规定的内容,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三十六条 依法登记取得物业所有权或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以及其他合法形式占有物业的,可以认定为业主。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物业产权共有人的,也可认定为业主。
业主对其他业主身份和投票权数等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告知异议人复核结果。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节 业主大会
第三十七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职责。
第三十八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