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3 09:46作者:李一老师
第九十三条 区住建局、城管执法分局、规划主管部门、公安分局、环保分局、区物价局等部门和镇(街道)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布职责范围和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对违法行为及时作出处理。
第九十四条 实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镇(街道)政府负责召集,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参加,并可邀请城管执法分局、区物业办和专业经营单位等部门的代表参加。
联席会议主要协调下列事项:
(一)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二)物业服务企业在履行退出程序以及交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突发事件及重大信访事件;
(四)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衔接和配合;
(五)需要协调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第九十五条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建设单位之间因物业管理发生争议的,应当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联席会议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威海仲裁委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十六条 有关部门、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体育健身、计划生育等社区服务活动以及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应急演练活动,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专业经营单位应当给予协助、配合。
第二节 旧住宅区物业管理
第九十七条 对已建成交付使用,但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质量较差的旧住宅区,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改造整治。旧住宅区改造整治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各镇(街道)政府拟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旧住宅区内的道路、照明、绿化及社区服务、文化体育、安全防范、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改造建设资金,由政府承担;开发项目设施不配套等遗留问题由原建设单位投资解决;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改造应当达到分户计量、分户控制条件,其建设支出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承担;业主专有部分的设施设备改造支出,由业主承担。
第九十八条 旧住宅区改造整治中,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在规划许可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建设物业服务用房和一定比例的经营性用房。经营性用房可用于出租经营,经营收益作为旧住宅区维护管理费用的补充资金,由业主大会监督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