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3 09:46作者:李一老师
第八十三条 在物业保修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责任或因歇业、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保修责任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出申请,经区住建局核实后,维修费用在物业质量保修金中列支。
(一)经专业机构鉴定或者相关质量主管部门认定房屋建筑安装存在质量问题的;
(二)经规划主管部门、住建局认定未按照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配套建设的;
第八十四条 物业质量保修金存储期限为5年,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物业保修金存储期满,保修金管理机构应当将保修金本息余额退还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因歇业、破产或者出现其他情形致使单位不存在,保修金管理机构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十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物业保修金本息余额转为同一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保修期内发生严重质量缺陷,经反复维修,截止保修期到期仍有影响物业正常使用的质量遗留问题的,保修金暂不予以退还,直至相关质量问题得到修复为止。
第二节 专有部分的维护
第八十五条 物业保修期届满后,业主专有部分的养护、维修、更新或改造,由业主负责。
业主专有部分指专有部位和专用设施设备包括在构造及利用上具有独立性,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处分的物业部位、设施设备及场地等。
业主专有部分出现危害安全、影响观瞻、妨碍公共利益及其他影响物业正常使用情形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养护、维修,相邻物业业主应当提供便利。
第八十六条 业主长期空置物业时,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物业服务企业就专有部分的养护、维修、管理等事项进行协商,采取措施防止漏水、漏气等事故的发生。
第三节 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
第八十七条 物业保修期届满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责任,由业主共同承担;业主可以将其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共用部位主要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电梯、区域锅炉等属于业主共有的特种设备,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照特种设备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委托专业服务单位负责维护、保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