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3 09:46作者:李一老师
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物业服务内容缺失的,物业服务企业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七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应及时向区物价局报告。经区物价局认定物业服务企业存有上述行为的,业主委员会或业主有权拒绝交纳。
物业服务企业依约履行义务的,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不得以放弃共有权利为由拒绝交纳。物业产权转移时,业主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
第八十条 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以根据约定向专业经营单位收取报酬。
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第七章 物业的维护
第一节 建设单位的保修责任
第八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物业售后维修服务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保修期限、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可以将物业保修的有关事宜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并签订委托合同,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相应的报酬,物业服务企业应将委托合同予以公示。
第八十二条 新建物业实行质量保修金制度。
用于销售的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前,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比例,缴存物业保修金,作为物业保修期内维修费用的保证。物业建安总造价以建设项目工程总决算金额为准,在物业交付前无法提供工程决算报告的,以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中载明的合同造价作为预缴物业保修金基数,并根据工程决算报告提请结算最终金额。
物业保修金实行“统一缴存、权属不变、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由区住建局指定的机构(以下简称保修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其中低层和多层建筑、小高层建筑(含7层以下安装电梯建筑)、高层建筑分别按百分之三、百分之四、百分之五的比例缴存。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的计算,按威海市公布的物业建筑安装指导价标准每年调整一次。
建设单位购买了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的,所承保物业可不缴存物业质量保修金。
通过住宅性能认定终审的3A级、2A级、1A级物业,建设单位缴存物业质量保修金的比例可以分别相应降低3个、2个、1个百分点,但最低不能低于百分之一的缴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