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9 09:52作者:李天扬老师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损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期限尚未届满,但业主大会已按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自业主委员会与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没有成立或者业主大会未作出选聘或续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自愿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的,建设单位可与物业服务企业续签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期限至业主大会作出选聘或续聘决定为止。
第三十条 物业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管物业时,应当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进行查验,作相应记录,发现与竣工验收资料不相符合或者有质量问题的,应当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相关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承接查验协议,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应当对物业承接查验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第三十一条 项目交付使用备案前,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验收合格的供水、供电、供气、邮政、通信、有线电视、路灯、化粪池等共用设施设备移交给相关专业单位负责管理。相关专业单位应当及时接收。
第三十二条 在办理物业交接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分幢分层平面图和套型图,物业区域内道路、地下停车库、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共用设施设备清单;
(三)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四)物业质量保修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五)业主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