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5 10:07作者:三水老师
(四)加强新建小区物业承接查验的监管。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遵循诚实守信、客观公正、权责分明及保护业主共有财产的原则,开展物业承接查验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和开发建设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和相关合同的约定,在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交接,由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书面查验记录、交接记录、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并和相关文件、资料一并报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建立“暖房子”工程建后管理长效工作机制
(一)完善“暖房子”改造后小区的绿化、硬化、上下水等设施设备。能封闭的小区,由社区组织业主投票,如50%以上业主同意封闭小区、实施物业管理,将进一步配建围栏、大门、监控等物业管理设施设备,补建或购买物业管理用房,使小区具备管理条件后,选聘物业公司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不能封闭的散楼,由街道、社区组织管理。
(二)按照工程建设与物业管理同步实施的原则,在小区改造前由街道、社区组织成立相关区域内的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或楼长),由业主委员会参与改造工作,监督工程质量。
(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市、区两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社区根据业主的意愿选择相应的管理模式。能够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的小区组织业主选聘物业公司实行楼内外清扫保洁、门岗执勤、巡视管理和车辆停放管理等四项基本服务;不能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的散楼由街道、社区组织管理,只进行楼内外清扫保洁和巡视管理。确定管理模式后签订物业服务协议实行长效管理。
(四)改造后小区的屋面、墙体、绿化、硬化等工程的维修责任,在保修期内由市城建局暖房办负责协调原施工(安装)单位进行维修,费用由原施工(安装)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