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9 08:49作者:李一老师
反对不作为的懒政行为,实行物业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百四十三条(物业纠纷处理方式)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建设单位之间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发生物业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处理,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一百四十四条(物业纠纷调解组织和人员)业主委员会内设物业纠纷调解室,物业纠纷调解员由业主委员会委员兼任或由业主委员会聘请具有调解能力的人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下设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内物业争议的调解工作。物业争议数量较多,矛盾突出的街道、镇,可以设立物业争议调解中心,专司调解物业争议。
政府应对物业纠纷调解员给予适当补助。
第一百四十五条(物业纠纷调解依据和要求)调解应当依法进行,遵守法律法规、国家物业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维护公序良俗。
调解程序简便易行,鼓励现场即时调解,调解组织和调解形式灵活多样,可以由调解员独任调解,也可以数人同时调解同一纠纷。
第一百四十六条(物业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单位投诉举报,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有关单位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登记,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受理,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回复办理情况;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接受移送单位对管辖权有异议的,由物业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管辖,不得再移送。对于十名以上业主联名、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投诉、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单位应当于二个工作日内回复是否受理,并按时回复办理情况。
行政执法单位需要进入住宅区开展执法工作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提供便利。
第一百四十七条(信访行政部门的职责) 市、县(市、区)两级信访行政部门是处理人民来信来访的专门机构,有受理、协助、监督处理物业争议的职责。
本市各级各类信访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指导物业争议当事人合法有序解决纠纷,向信访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