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28 05:27作者:才子老师
公安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没款实行收缴分离,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各办案单位在办案中收取的预交款、暂扣款、保证金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上缴财政专户并将有关票据交警务保障室财务入账;预交款、暂扣款、保证金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完毕。
接受外单位捐助款、物,应事先书面报局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同意后到警务保障室财务办理相关手续,并将物品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各单位收取的一切财物必须全部开具局统一发放的正式票据,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一切收入必须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及时缴入财政专户。
第三章支出管理
第七条经费支出坚持“保重点、保急需”的原则,做到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妥善安排各项支出。坚决杜绝和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支出按预算,管理按程序,使用按范围,开支按标准。
第八条根据县财政局下达的部门预算指标,结合本局实际,编制各科所队经费包干预算方案,报局党委会研究决定后执行。各科所队应严格按照经费包干方案,加强经费使用规划及管理,合理安排经费支出。因特殊原因,确需增加(追加)专项经费的,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警务保障室审核局党委研究同意后,报县财政局申请追加专项经费。
第九条警务保障室按各单位分设账户进行核算,及时反馈各单位的经费收支状况。对经费余额不足或超支的单位,局财务有权拒绝报销。
第十条经费支出审批、报销。
经费支出实行集体领导下的“一支笔”审批制度,经费报销必须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内容完整的原始单据。
涉及固定资产的报销,须先填写相关表格,待固定资产账户录入后方可报销。
各种报销的票据按规定的内容填写完整,并由经办人签名,注明用途,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按审批程序审批报销。
用于特情耳目费用支出报销按财政部、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
1、全局经费支出报销必须由报销单位填写报销凭证,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局财务审核,1000元以下的经费支出由警务保障室主任审批;1000-500000元的经费支出由警务保障室审核,局分管财务领导审批。500000元以上的经费支出由局党委决定后,局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2、会议费、差旅费报销。差旅费用于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杂费支出。差旅费等其他费用开支标准参照武财预[2012]87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费开支标准的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