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28 05:27作者:三水老师
第三十一条凡违反《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管理办法》,执收执罚使用非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或白条,或者不开据,除按《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外,单位负责人就地免职,并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超过时限未缴款的,严肃查处。因管理不善,造成票据遗失的,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凡因办案不合法引起当事人告状,经裁定须退赔款的,不论办案年限,实行错案终身追究,经济责任倒查制。按照“谁受益谁负责”原则,退赔款由当时的办案单位承担,并按照有关条例和法律向过错责任实行追偿,最低追偿金额赔偿金额的10%,最高不超过本年度12个月的基本工资。
第三十三条追偿金从责任人工资中扣除。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前发生的因责任事故失职和违法违规造成的赔偿问题,发生时有相关处理办法的按当时的办法处理,无相关处理办法的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调控额度及部分项目支出限额指标另行通知。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警务保障室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政工监督室监督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局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证公安工作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会计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浙江省公安机关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财务工作在局党委的领导下开展,警务保障室是全局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局经费的预算和执行以及各项资金、资产的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三条各单位内勤人员为兼职财务管理员,业务上由警务保障室负责指导。警务保障室每年不定期对各单位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每年至少组织各单位内勤进行一次财务培训。
第四条全局所有收支均纳入财务管理范围。实行“集中管理、分户核算、预算控制、专款专用”,坚持“收支两条线、节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原则。
第五条各派出所、队实行备用金制度。全局各科所队处室中心统一到局财务报销,设立分户帐。
第二章收入管理
第六条收费及罚没款征收及上缴
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及“票款分离制”管理,全局要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做到应收尽收,全部、按时、足额上缴县财政,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各执收科所队处室中心应确定专人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并做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