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16 04:59作者:李一老师
第二十四条从事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电信、有线电视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应当在经营场所与其他公开方式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按照公示的项目和标准收费,没有合法依据,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二)没有合法依据,不得限定消费者向其指定的经营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提供有偿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三)消费者要求暂停服务的,不得收取暂停手续费,但是暂停服务需占用公用资源或者消费者需要另外提供服务的除外;
(四)不得因部分消费者不按时交纳费用而停止向其他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五)应当对设备定时、及时进行维护、检修,维护、检修可能影响公用服务正常运行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
(六)应当保证计量准确,及时免费更换、检修计量用具,非因消费者责任或者无证据证明是消费者责任造成水、电、气、通话时间、信息流量等计量增加的,不得要求消费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从事交通客运业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购票约定或者客票载明的时间、地点、班次和规定的线路运送消费者,不得擅自降低服务标准。
从事交通客运业的经营者因自身原因造成迟延运送或者取消的,应当协助消费者做好改签、退票等事项,因客票签转或舱位、座位变更产生的费用由经营者承担。从事交通客运业的经营者因不可抗力造成迟延运送或者取消的,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及时告知消费者,并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合法权利,不得有下列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在营销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过程中以任何方式隐瞒风险、夸大收益,或者进行强制性交易;
(二)在制定金融格式条款中,出现误导、欺诈等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
(三)主动提供与金融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和服务;
(四)在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销售过程中,混淆、模糊自有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和代销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性质而向金融消费者误导销售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的金融收费项目和标准,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