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16 04:59作者:王新老师
(六)无故拒绝金融消费者合理的服务需求或存在其他歧视性行为的;
(七)未依照国家规定,建立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信息披露制度的;
(八)未依照国家规定,建立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
第二十七条 从事住宅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装饰装修工程的项目、施工方案、开工及竣工时间、价格、室内环境检测指标、保修期限、施工安全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
从事住宅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技术规范施工,保证装修装饰的质量和安全,不得偷工减料。使用的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规定的环保要求。
因经营者的原因需要返工、重作的,经营者应当免费返工、重作。国家规定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修理责任的有效期限内因维修产生的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第二十八条快递服务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应当与消费者约定快件送达的时限和地点,查验快件的重量、数量和完好状态,明确违约责任,确保快件的寄递安全。
快递服务经营者对依前款所订立合同中免除经营者责任及涉及损失赔偿的条款,应当在快递运单中以显著的方式列出,并对消费者予以说明。
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发生快件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快递服务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赔偿。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无约定且未购买保价的快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第二十九条餐饮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事先向消费者明示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不得附加最低消费等不公平、不合理的限制条件。
餐饮行业的经营者未事先明示或者告知的,不得向消费者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额外费用。
第三十条 从事物业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与业主委员会或者房屋所有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并依照有关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或其他相关服务费用。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从事物业服务的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物业服务合同内容。
第三十一条 生活美容服务经营者应当使用、销售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和安全卫生规定、标准的材料和用品,并事先向消费者真实、全面地告知美容的适应症、禁忌症和注意事项,并取得消费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