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0 10:52作者:李天扬老师
(二)关于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现实执行中,由于缺乏相应的启动机制,使得首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难以召开。草案明确规定了首届业主大会的筹备成员,设定了筹备程序,细化了启动流程,解决成立难的问题(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五条)。针对业主自治运行中表决机制不健全,方式方法落后的问题,创新了业主自治管理模式,对于业主人数超过300人的小区,设定了业主代表大会制(第十八条第三款);为了保证业委会委员的正常履职,设定了委员候补制度(第三十条)和撤销资格制度(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为了方便表决和提高公信力,规定房产部门要建立物业管理电子投票信息系统,鼓励电子投票表决方式(第三条第五项、第二十九条)。
(三)关于供水供电等设施设备配置及责任划分。长期以来供水、供电等物业附属设施的管理维护、计量收费等问题是引发小区纠纷、影响安定的重要因素,究其原因主要是供水、供电等物业附属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不明所致。为了防止今后开发建设单位在供水、供电等物业附属设施配置建设上的随意性以及专业经营单位逃避附属设施设备的维护责任,保障水、电、气等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有效发挥专业经营单位维护管理的专业技术优势,草案在借鉴山东、江苏等外省经验的基础上,规定应当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管理、维护。由于老旧小区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移交还存在改造等问题,鉴于全省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不同,草案授权由市(州)另行制定具体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六十七条和第六十八条)。
(四)关于车位车库的使用与管理。车位车库是物业纠纷和矛盾比较集中的问题,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车位车库的权属不清,二是车位车库数量有限,属于稀缺资源。为此,草案在物权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不得出售(第十六条);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如有富余可以临时对外出租,但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第五十六条);违反规定出售车位的,由房产部门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条第一项)。该规定在听证会上获得各方代表的充分认可。
(五)关于专项维修资金的紧急使用。鉴于国家颁布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草案没有对专项维修资金作专章的规定。现实中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是由业主大会决定,但业主大会的召开、决定过程漫长,造成紧急情况下无法用钱,也导致了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难。为此,草案就专项维修资金的紧急使用开辟了绿色通道,规定可以先行采取应急措施,再行报告并核准(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