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7 14:41作者:才子老师
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和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三十四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进行劝阻和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旧住宅小区没有物业管理的,应当按照业主自治的原则,逐步建立起与之相适应的物业管理模式。主要采取下列三种物业管理模式:
(一)专业管理模式:经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通过业主委员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专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