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5 16:06作者:王新老师
第四十九条区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公开、自愿、择优的原则,选取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应急服务企业预选库。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由街道办事处组织,以抽签形式在应急服务企业预选库中选取一家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
(一)合同期未满,物业服务企业突然退出,出现管理真空的;
(二)合同期满后,物业服务企业退出,还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
(三)原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后,业主委员会同意选用应急服务企业的。
应急物业服务合同具体期限由街道办事处和物业服务企业约定,最长至业主大会与其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开始提供物业服务之日止。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参照原物业服务企业执行。
第五章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下列突发公共事件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相应的主管部门报告:
(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患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等;
(二)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动植物疫情、食品安全与职业危害事件等;
(四)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刑事案件、突发涉外事件等。
第五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
(二)违法搭建建(构)筑物、擅自占用或者改建物业共用部位;
(三)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
(四)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五)破坏、擅自占用消防设施、公共疏散通道、消防通道,破坏消防安全标志,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消防通道;
(六)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影响建筑结构安全的部位;
(七)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及人防通讯、警报设施;
(八)破坏公共环境保护设施或者造成环境污染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本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行为时,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管理规约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街道办事处或者区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根据有关举报奖励的规定,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