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5 13:59作者:王华老师
十九、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委托服务的业主双方约定。
二十、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进入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配送、装修、维修、安装、中介等服务的外来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二十一、物业服务企业对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同一时间交付且同一使用性质和同一类型的物业服务收费,应按统一标准收取,不得以任何形式采取价格歧视。
二十二、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在其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或收费地点,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公示内容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
二十三、各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监督和检查。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国家和本省物业管理法规及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由各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与物价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罚。
本实施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