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5 13:59作者:才子老师
(九).经全体业主或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费的成本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十、新建物业出售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内容及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开发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时应当明示临时管理规约并予以说明,对物业买受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的承诺应当予以书面确认。
十一、物业服务费用从物业交付买受人之日起按合同约定方式收取,业主自愿预缴的除外。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已竣工但未出售房屋的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出售房屋交付之日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开发建设单位售房时承诺减免的物业服务费,减免部分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十二、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不得以物业企业服务质量未达约定标准、小区环境不佳、其它业主不交物业费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已成立业主大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三个月不交纳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小区显著位置公布欠费业主名单及欠费情况;若三个月内仍未交清,可通过当地报纸、电视等媒体单位催交,也可依法提起诉讼追缴。经生效判决或仲裁裁决确认的,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档案。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原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并由物业服务企业出具结清物业服务费用的证明,房管交易部门方可办理过户手续。
十三、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的物业,其收费标准参照商业收费标准收取。住宅小区配套的商业店面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十四、物业服务费用实行酬金制方式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费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