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2 16:09作者:三水老师
第九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由公安、建设、环保、规划、房产、城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第九十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限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第九十九条市和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百条本办法规定的面积和人数,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时按照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时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二)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照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照一人计算;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一百零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