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2 16:09作者:王华老师
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时,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阻挠维修、更新和改造,造成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八十三条住宅物业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或者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届满后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十四条住宅物业交付使用后,电梯、消防、安防等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费用由业主承担;其更新和改造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十五条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及人身安全情形之一,需要立即对住宅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应急维修、更新和改造,相关业主不能形成法定多数意见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可以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复核后进行应急处置:
(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四)楼体单侧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
(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六)危及房屋安全的其他情形。
应急维修费用应当经过审计并向业主公示后,从相关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按照专有面积分摊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八十六条住宅小区和其他共用建筑消防设施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可以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没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资金不足的,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共用建筑的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业主不进行维修、更新或者改造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通知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组织代为维修、更新或者改造,所需费用从相关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或者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第八十七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筹集金额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以及业主大会的决定,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