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2 16:09作者:三水老师
业主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时,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供已足额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凭证。
第八十八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维修资金保值增值的责任,具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业主有权查询本人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结余情况。
第八十九条对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较差的旧住宅小区,市和各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改造整治,并将改造整治规划和年度计划向社会公布。旧住宅小区的范围,由市或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十条旧住宅小区改造整治中,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经法定程序批准可以建设物业服务用房和一定比例的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的经营收益作为旧住宅小区维护管理费用的补充资金,由业主大会监督使用。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专业经营单位拒不承担维修、养护或者更新责任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未进行查验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记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
第九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将物业承接查验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予以通报。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上门催交、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物业所在地物价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在接受委托代收有关费用时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的,由物业所在地物价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退还已收取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