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0 17:20作者:王华老师
(三)建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制度。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产生、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不断创新有效实现形式。上级党组织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广开推荐渠道,依规考察提名,严格履行选用程序。参照中央有关部门对央企领导人员管理的方式和层级,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明晰各方面的权责和相关程序。根据不同企业类别和层级,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等不同选人用人方式。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管理,经考核合格可连续聘任。重点推行企业经理层成员契约化管理,由企业董事会负责同经理层签订聘任协议,约定聘任期限、岗位目标、薪酬待遇、奖惩条件等事项,明确相应的权利、责任、义务,严格任期管理和目标考核。选择部分市场化程度较高、董事会运作规范的企业开展职业经理人制度试点,董事会按照市场化方式选聘和管理职业经理人,畅通现有经营管理者与职业经理人身份转换通道,2015年底前,完成试点方案制定工作,2016年基本完成试点工作。合理增加经理层人员市场化选聘比例,省属商业类国有企业对新进入经理层人员全部通过内部竞争、公开招聘、市场选聘、公推竞聘等方式产生,公益类国有企业也可根据实际逐步提高企业经理层成员市场化选聘比例。金融、证券等有特殊监管要求的行业还要符合行业监管部门对企业领导人员任职资格的要求和程序。加快建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退出机制。
(四)完善企业薪酬分配制度。企业内部的薪酬分配权是企业的法定权利,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定。要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分类、分层、分级、分步有序推进。完善既有激励又有约束、既讲效率又讲公平、既符合企业一般规律又体现国有企业特点的分配机制,建立健全与人力资源市场价位相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进一步完善最低工资制度,确保最低工资提高与经济增长同步;完善职工工资增长机制,确保劳动报酬增长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努力推动企业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保障职工工资增长。按照中央和我省规定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薪酬,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与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对党委、政府及其部门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合理确定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对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采取多种方式探索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参与市场竞争程度较高的企业,绩效年薪调节系数要高于其他行业。处于垄断地位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国有参股企业负责人也要参照执行。各地应根据当地工资水平加强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国有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收入要按照5∶3∶2的比例分三年发放,国有企业内部不得为负责人发放各种名义的奖金及实物奖励。健全与激励机制相对称的经济责任审计、信息披露、延期支付、追索扣回等约束机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履职待遇、业务支出,严禁将公款用于个人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