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8 16:31作者:李一老师
第七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组织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改造。所需资金从已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屋顶、外墙出现严重渗漏;
(二)电梯出现故障、零部件磨损或老化,不能正常使用;
(三)高层住宅水泵等二次供水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水;
(四)建筑立面瓷砖等外墙装饰层发生脱落或存在脱落危险;
(五)共用给排水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六)消防、安防等建筑智能化系统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使用;
(七)因台风、洪水等自然原因造成物业共用部位,不能正常使用;
(八)根据公安、消防、气象、特种设备、物业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整改要求,需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改造或对建筑外墙进行清洗;
(九)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其它安全隐患,需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技术标准规定,需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第八十条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制度。
物业管理区域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维修、更新、改造前,将所发生的紧急情况通知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将所发生的紧急情况通知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同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并报送所在地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对于发生屋顶、外墙出现严重渗漏的紧急情况,还应公示、报备维修改造方案。对于在紧急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组织进行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业主委员会拒不配合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可以采用业主自主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方式,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应当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第八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半年将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明细、物业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和支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十日以上,并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示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