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8 16:31作者:李一老师
物业管理区域内应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专业服务单位承担的维修、养护费用或应从物业服务费用中列支以及属于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费用不得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十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建立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交纳、统一存储、按幢核算、建账到户”和“业主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以下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建立年度公布及日常查询制度,并接受业主和房产、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七十五条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代收代交。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住房销售合同》备案之前,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统一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业主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及同一交存标准向业主收取。
前款所称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以具有法定测绘资质的单位提供的测绘成果为准;前款所称交存标准为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八,具体比例和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和房屋结构类型确定,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七十六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本息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百分之三十时,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相应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组织续交,续交方式、金额等具体事项由该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规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续交后的资金应当不低于首期交存数额。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和房屋结构类型确定,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七十七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款每年计息一次,当年交存或者使用的部分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其余部分按照不低于一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利差余额按照收益分摊原则建立相应物业管理区域的维修资金公共账户,统筹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急维修。
第七十八条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并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照《福建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