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8 16:31作者:王新老师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承担电梯安全管理责任。
第五十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物业服务不同的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适用范围和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管理项目,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确定。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根据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并根据物业服务成本变化情况等因素进行调整。
第五十七条业主大会成立之前需要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物业服务企业已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上一年度物业项目经营情况和调价方案进行审计,并取得审计报告。
(二)拟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相关事项已公告三十日以上。公告的相关事项应当包括上一年度物业项目经营情况和调价方案的审计报告、调价后的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等。公告期间,应当听取和收集业主的意见。
(三)调价方案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人数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已经公示三十日以上。
公示期间业主对调价方案的表决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查验本人表决意见,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提供业主本人表决意见以供查验。查验的业主表决意见与公示的表决意见不一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重新统计表决结果。
业主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有争议的,可以向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协调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八条物业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物业服务费;物业交付使用之日的次月及以后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
业主应当依照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经书面催交,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可以采用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公示等方式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催交。
物业服务合同双方约定预收物业服务费的,预收期限最高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物业服务合同存续的剩余期限不足十二个月的,则预收期限不得超过合同的剩余期限。
第五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对物业管理用房中的经营用房和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可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或者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物业管理的其他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