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8 16:31作者:李天扬老师
(三)按照规划配建的公共绿地、道路、围墙以及其他公共用地使用权;
(四)住宅的物业管理区域按照规划配建的公共停车场所;
(五)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在出售物业时承诺归全体业主所有的其他设施。
按规划要求在住宅小区内配套建设的会所、幼儿园的归属,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约定属于开发建设单位所有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产权归其所有的证明文件,并优先为业主提供服务。
第四十五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由一个具备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统一提供物业服务。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区域,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人数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可以根据物业特点自行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等级及服务内容。
第四十六条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应当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服务,并书面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其中,投标人少于三个、且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小于两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分期开发的物业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其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应当以全部物业管理区域为范围。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非住宅面积计入物业管理区域总面积。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十日前,持招标公告或者投票邀请书、招标文件等有关资料,向物业所在地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以下资料向物业所在地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申报表;
(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四)中标通知书;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加盖印章的书面回执。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期限的,其期限不短于物业管理区域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之日起一年。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服务企业经征得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且人数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提前终止有约定期限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自书面通知到达建设单位之日起满三个月时合同终止。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及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相关规定及时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但业主大会已经按照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自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