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6 14:27作者:王新老师
(九)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十)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业主大会决定前款第(六)项和第(七)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规定的其他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的单数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
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后,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确定的规则予以更换或者罢免:
(一)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与物业服务企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二)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且未改正的;
(三)未按照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且未改正的;
(四)违法出租房屋且未改正的;
(五)牟取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的;
(六)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犯罪行为的;
(七)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四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工作人员、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培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