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6 14:26作者:李一老师
(三)物业使用人,是指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四)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七十九条对交付时间长、配套设施设备不齐全或者破损,房屋产权单位或者售房单位因客观原因未实施物业管理的老旧住宅小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更新改造工作,制定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完善配套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老旧住宅小区综合环境,逐步实施物业管理。
老旧住宅小区的范围由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八十条本条例适用范围之外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八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就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物业保修金以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十二条本条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人民政府2005年12月26日发布的《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