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信访条例全文,重庆信访联系方式电话(5)
更新时间:2018-08-03 11:11作者:王新老师
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批评、建议、意见;
(二)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失职行为的控告、检举;
(三)依法应予受理的告诉、上诉、再审申请、申诉、执行申请、执行异议、违法确认申请、司法赔偿申请、复议申请,人民法院未受理又未出具不予受理的裁定书、决定书、通知书,信访人不服提出的申诉;
(四)经依法申请再审、申诉、申请复议后仍不服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以相同事实和理由提出的申诉;
(五)当事人不依法告诉、上诉、申请再审、申诉、申请违法确认、申请司法赔偿、申请执行、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复议,而向其他国家机关提出,其他国家机关转交人民法院的;
(六)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二十七条本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批评、建议、意见;
(二)对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失职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检举、控告;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
(五)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六)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
(七)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工作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八)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二十八条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十五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办理:
(一)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国家机关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国家机关负责人决定。
(三)信访事项涉及下级国家机关或者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