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6 16:52作者:王新老师
第七章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集团严格按照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原则调整员工的岗位工资。员工岗位调整后,应对其岗位工资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一)在生产操作及服务岗位中,员工岗位发生变化,岗位工资标准按以下办法调整:员工调整岗位,造成原工种变动或工作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均应实行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试岗期,试岗期间实行所试岗位第一级别70%的岗位工资标准,试用期满后方可执行本全额岗位工资
(二)在生产操作及服务岗位、管理及技术岗位系列中,员工从同系列低岗位调整到高岗位,自正式到岗任职后的次月起,实行该岗位第一级别的岗位工资标准,如调整后的岗位工资标准低于原岗位的岗位工资标准,则相应上套级别。
(三)在生产操作及服务岗位、管理及技术岗位系列中,员工从同系列高岗位调整到低岗位,自正式到岗任职后的次月起,实行该岗位相同级别的岗位工资标准。
(四)员工在生产操作及服务岗位和管理及技术岗位之间跨系列变动,自正式到岗任职后的次月起,原则上实行新岗位第一级别的岗位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集团根据效益增减情况,结合战略发展要求和市场竞争状况,选择岗位工资基数上调、保持不变、下调三种办法。在效益持续增长的情况下,原则上每两年上调一次岗位工资基数;在效益下降较多的情况下,相应下调岗位工资基数;在效益没有增长的情况下或在集团进行大规模投资的情况下,不调整岗位工资基数。集团调整岗位工资时,视情况调整绩效工资和各种津贴标准。
第八章工资总额管理
第二十二条工资总额的管理是指集团公司和各所属公司工资总额的核定、检查、审计、监察。
第二十三条工资总额管理遵循的原则
(一)必须体现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挂钩的原则,在单位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保证员工薪酬与企业价值的共同增长。
(二)工资总额管理坚持总量控制、分类管理、所属公司自主分配的原则。工资总额的增长控制在低于经济效益增长的适当比例内。
(三)坚持按劳分配,绩效挂钩的原则。建立绩效分配机制,使员工的个人收入与绩效紧密结合起来。
工资总额的核定
第二十四条集团每年根据年度经营目标和各所属公司生产经营计划制定当年的工资总额计划。集团公司职能部门工资总额由集团公司根据其员工的岗位工资总额、绩效工资总额和各种津贴总额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