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4 08:52作者:李一老师
新修订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与《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比,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发生了哪些重要变化?详细变化请看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变化解说,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制度体系更加简练
从86号令到163号令,资质认定制度体系的结构更加简单、清晰。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变化有哪些
1、从“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到“检验检测机构”
163号令中出现了“检验检测机构”的概念,抛弃了86号令中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概念。163号令指出,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这一解释是行政管理文件的解释方式,并非标准化的术语,但可最大限度地概括、体现资质认定对象的共性属性,从而明确资质认定制度实施的主体和边界。换言之,检验检测机构是泛指从事检测活动、检验活动(或者两种活动都涉及)的各类技术机构,这些机构如果需要对社会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应当首先取得资质认定,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2、立法依据中删除《标准化法》和《产品质量法》
86号令的立法依据中包括了《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和《认证认可条例》等4部法律法规,但在163号令中,只有《计量法》和《认证认可条例》两部。由于法律法规依据删除,“审查认可”制度也消失在新的163号令中,不再作为资质认定的一种形式而规定。在163号令起草过程中,行业日益认识到,依据《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而派生的“审查认可”制度,实际上是检验检测机构承担特定政府任务而形成的一套“资格”管理制度,与资质认定制度作为“普通市场准入”制度的定位性质上存在不同。结合国家进一步清理行政许可制度、推动政府购买服务的改革方向,“审查认可”这一具有浓厚“计划体制”色彩的许可制度被取消,以进一步促进检验检测市场的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