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4 08:52作者:王华老师
163号令对于检验检测机构的行为规范,首次明确提出的限制性内容包括:
(1)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仅能在一家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2)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报告。
(3)不得违规滥用证书、标志。
(4)检验检测报告必须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并使用资质认定标志。
(5)原始记录和报告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6)必须规范实施分包等。
这些限制性要求针对性强,表述准确,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有利于据此实施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管。
此外,在163号令还从规避检验检测活动风险的角度,规定“检验检测机构接受委托送检的,其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仅证明样品所检验检测项目的符合性情况。”将检验检测业界常用的“仅对来样负责”这一不规范用语推翻,用更加合理、科学和易于被公众接受的方式来解释行业的这一特性。
5、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手段更多、要求更严
163号令在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章节新增了多种监管手段,对获证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要求更严。首次提出的管理新要求包括:
(1)建立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
(2)逐步实施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分类监管。
(3)能力验证和实验室间比对的手段将更加广泛地运用。
(4)资质认定信息公开透明成为常态。
(5)检验检测机构有义务按时上报年度报告和统计数据。
(6)检验检测机构应主动对社会公布自我承诺声明。
(7)资质认定部门可以对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进行“问询告诫”。
此外,163号令还明确了县级以上质监部门执行监督管理工作时的任务分工,对“注销”资质认定证书的情形进行规定,并明确了涉及检验检测机构、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及资质认定部门(包括这些部门的人员)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机制。
四、明确“法律责任”彰显依法管理理念
163号令首次出现“法律责任”的章节,弥补了原来86号令没有罚则的尴尬,也使得资质认定监督管理的有效性更加凸显。在该章节中,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违规行为的类别和严重性,设置了“财产罚”和“资格罚”两类处罚,财产罚由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包括县级、地(市)级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执行,资格罚由资质认定部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和国家认监委)执行。有关处罚条款与163号令在检验检测机构“行为规范”章节的规定相对应,形成管理要求和处罚要求严密对应的管理闭环,根据违规事实的轻重,形成“责令改正(罚款)”“停业整改(罚款)”乃至“撤销证书”的程度递进式处罚安排,增强了监管措施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