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4 08:52作者:李一老师
这一阐述方式的调整,更加明晰了资质认定制度的管理机制,增加了资质认定监管的维度,赋予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明确的监管职责,有利于检验检测机构监管重心下移和增加监管维度,提升监管效果。
2、资质认定证书、标志和检验检测专用章的规定更加明确
163号令从进一步规范资质认定制度体系的角度出发,详细规定了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内容和使用要求,给出了资质认定标志的样式及内涵,并且在配套发布的文件中规定了具体的尺寸、规格和使用要求。同时,在163号令的“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等章节,还对证书、标志和检验检测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要求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制度体系更加完备。
新的资质认定证书不再出现“计量认证、授权、验收”等字样,而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作为统一的称谓。同时,资质认定标志(CMA)有了新的意义,从“ChinaMetrologyAccreditation”修改为“ChinaInspectionBodyandLaboratoryMandatoryApproval”;与证书和标志相匹配的编号,其规则也进行了彻底调整,可以直观而集中地体现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属性。检验检测专用章的作用和使用方式在163号令中也进行了明确,并在配套的技术文件中详细规定,为今后检验检测行业出具式样统一的证书奠定了基础。
3、对技术评审环节的管理更加规范、严格
163号令对资质认定技术评审环节的管理更加规范、严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明确了技术评审的形式,由资质认定部门“自行”或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实施。
(2)强调技术评审应依据“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来执行。
(3)资质认定部门对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实行责任追究制。
(4)资质认定部门建立并完善评审员管理制度,对于违规的评审员、专业评价机构还将实施相应处理措施。
此外,163号令还明确规定,技术评审环节中如果检验检测机构存在“不符合项”,整改的最长期限仅为30个工作日。这一规定是对评审组、资质认定部门和检验检测机构共同的约束,整改时限大大压缩,可以有效提升“不符合项”开具的质量,增加评审严肃性,提升评审效果。
4、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行为规范更加细化、具体
163号令将检验检测的“行为规范”修改为“从业规范”,共11条,其中对检验检测机构公正性、独立性以及遵纪守法的相关要求概括性更强,语言更加精炼,更加强调检验检测机构的“合法、合规”性,“行政约束”的色彩更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