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4 07:20作者:李一老师
(一)出生登记申报(无《出生医学证明》及在国(境)外出生的除外);
(二)立户申报;
(三)注销户口申报;
(四)户口市、县内迁移;
(五)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录取新生户口迁入、迁出和毕业后户口迁入、迁出;
(六)除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证号码以外的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
(七)居民户口簿签发、换发、补发;
(八)户口迁移证签发、换发、补发;
(九)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在安置地或回原籍落户;
(十)恢复户口申报(不包括华侨以及港澳台居民回国定居、入籍和监外执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对以下情形应当经调查核实后办理:
(一)家庭户分户申报;
(二)公民未按规定主动注销的户口注销;
(三)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在校期间因转学、退学、开除学籍或者肄业的户口迁移。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安派出所对以下情形应当受理,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一)组织、人社部门批准的干部、职工调动及随迁人员落户;
(二)到西部投资、兴办实业及西部开发建设所需要的各类人才的户口迁移;
(三)现役军人家属子女随军的户口迁移;
(四)国(境)外出生子女出生申报、无《出生医学证明》出生申报、收养申报;
(五)户口补登、补录;
(六)华侨及港澳台居民回国定居、入籍和监外执行;
(七)符合本规定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条准入条件的户口市、县外迁入;
(八)跨市县的户口迁移;
(九)迁入社区集体户的户口迁移;
(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的签发、换发、补发。
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安派出所对以下情形应当受理核实,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后报设区市公安机关审批:
(一)出生日期更正;
(二)民族变更;
(三)姓名、性别变更。
设区市公安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姓名、性别变更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公安机关。
第一百二十六条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办理的户口登记事项,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理需要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审核)的户口登记事项,各环节的工作应当在以下时限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