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4 07:20作者:王华老师
(六)其他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
第一百三十二条实行民警办理户口终身责任制,凡工作不认真、审核把关不严导致假报户口、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或者造成有关户口证件流失、人口信息泄露的,应当倒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凡利用职务之便违规为他人办理户口、身份证件以及出卖备存空白户口证件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百三十三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13年11月26日制定的《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晋公通字【2013】156号)同时废止。国家有新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